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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基金应该加强对拟聘人员的背景调查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及从业”首次被纳入禁止范围。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结合国际环境、经济形势和政治导向,从社会综合意义层面来理解。

首先从“贸易摩擦”的时代背景来看,大国之间正逐渐走向“科技竞争”与“经贸合作”的竞合关系。《规定》的发布,体现了党中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作为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科技创新企业、促使科技创新企业在创业早期加速科技研发攻关和科研成果产业化进程重要金融手段的高度重视、积极规范和殷切期望。

其次从经济发展的形势来看,我国目前已走向新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正在加快孕育成长。《规定》中关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禁业要求结合官员个人财产申报等制度性安排,其目的在于遏制并防范科技创新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热点投资领域与科创型上市企业中出现“不良政商关系”与“利益输送”。

新规一方面有助于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更加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一方面有助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能够从基金被投项目本身质量的角度判断投资可行性,从而保护社会资本的整体投资效率、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新经济领域的投资。

最后从党中央“推动金融反腐持续深化,保持反腐高压态势”的政治导向来看,金融腐败作为社会的蛀虫,冲击金融秩序,造成社会金融资源的巨大浪费,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连锁负面效应,甚至严重影响党和政府信用。《规定》中的禁业规定,是从源头上打击和防止利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合法金融工具进行“权力寻租”“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的举措,是以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为目的而发布的。

在规定的可行性方面,结合《规定》中已经实行数年的官员个人财产申报工作和中基协对于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登记信息的严格程度来看,实现现有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中厅级以上官员配偶、子女及子女配偶的清退工作不存在信息技术问题。由于中基协在2021年6月9日发布的通知中,对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了“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且一般员工不得兼职”等要求,部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在清退相关人员后,市场可能会形成从业人员的短期缺口,相关机构要有所准备。

长期来看,《规定》无疑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甚至有利于国家战略、宏观经济、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在《规定》的具体执行方面,目前新规已经在社会舆论中引起了热烈讨论。按照相关部门以往对中央金融政策的响应速度和执行力度,行业自律性规定也许会很快出台。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可能会被要求自查上报,或者限期清退整改、限期变更登记信息等。

无论如何,今后私募股权投资管理机构都应当更加注意合规经营,尤其应该加强对拟聘人员的背景调查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新兴经济产业研究所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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